现将《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局将制定《基准》列为自然资源法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新变化、新情况,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制定了《基准》。
二、起草依据
《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枣庄市地方性法规《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我局结合权责清单和枣庄市公布的自然资源管理领域“不罚清单”“轻罚清单”,对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110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起草了《基准》征求意见稿。期间多次征求有关科室、单位和区(市)局意见,并在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情况,形成《基准》。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编制裁量基准的总体情况。依据已经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及《城乡规划法》《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公布的《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对全市自然资源110项行政处罚事项编制了裁量基准,同时对相关违法行为和对应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更新调整。
(二)关于编制裁量基准的依据。依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确定的不罚、轻罚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将违法情节总体上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个层级,并确定相应处罚裁量基准。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定依据,把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标准。
(三)关于修改的标准。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此,《基准》将“当事人是否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作为确定违法情节档次的一个基本标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裁量基准将法定依据中规定先行责令改正,经责令不改正再予以处罚的行为确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在情节轻微一栏进行表述,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五、关于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的说明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施行日期是2024年1月1日。《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为与省厅保持一致,《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六、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枣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
政策咨询电话:0632-3258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