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鲁执法(涉企检查平台)检查单
发布日期: 2025-05-22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检查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第四十一条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 | 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 | 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 | 对古树名木保护情况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 | 对土地复垦活动的检查 |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 对森林资源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推行林业综合执法,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能力。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 | 对湿地保护利用情况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9 |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 | 对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 【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日常检查,建立测绘资质、质量管理、成果保密监督制度,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 |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检查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2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 | 对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林木种子质量的管理工作。第九条 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第二十条 林木种子质量抽查任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执行。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4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监督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 (二)有相应数量的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损毁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四)有完备的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和完善的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五)有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四条 收藏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收藏条件,保障其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安全。^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5 |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 【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6 |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7 |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采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8 | 对城乡规划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9 | 地质遗迹保护监督 | 【行政法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 |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1 | 对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行政法规】《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 对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2 |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用地现场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3 |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4 | 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林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的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进行林木主伐、更新采伐、低产林分改造、抚育采伐和占用林地伐除林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及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定期清查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建立档案,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5 | 对占有国有林场(苗圃) 林地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林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的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进行林木主伐、更新采伐、低产林分改造、抚育采伐和占用林地伐除林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及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定期清查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建立档案,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