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6-14

编号:枣自资规执(罚)字〔2023〕4号

枣庄憩园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12月28日对枣庄憩园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3月在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库山地区破损山体治理过程中,擅自将项目产生的建筑用灰岩矿石进行外运和加工销售,累计收取款项人民币7850万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材料;

2.《刑事判决书》(2021〉04刑终208号);

3.《检察建议书》(枣检建〔2023〕Z1号)。

我局已于2023年5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于2023年5月15日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5月31日在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901会议室举行听证会议。你单位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处罚认定的事实错误,认定的行政相对人错误;2.适用法律错误,处罚裁量过重。本机关认为:该案违法主体认定正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十八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04刑终20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6555817元予以追缴,对法院追缴部分,我局在处罚决定中予以扣除):

1.责令你单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194418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人民币39250000元,共计罚没人民币111194183元(壹亿壹仟壹佰壹拾玖万肆仟壹佰捌拾叁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款项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根钟赫

话:3116866

址:新城光明大道3699号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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