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枣自资规监(罚)字〔2020〕2号
枣庄民贸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4月29日对你公司占地建设商务楼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2年擅自占用薛城区巨山街道黄河路南侧土地21883平方米(32.82亩,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双子座综合商务楼(现已建设完成地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附勘测定界图);
3.占地类型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我局已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要求,我局于2020年7月2日依法组织了听证会。你公司于听证会上充分做出了陈述申辩,对本局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4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枣庄民贸实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按违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328245元(叁拾贰万捌仟贰佰肆拾伍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款项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室开具缴款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贺成文
电 话:0632-3285659
地 址:枣庄市光明大道3699号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