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枣自资规监(罚)字〔2020〕1号
枣庄矿业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5月9日对你公司占地建设住宅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于2011年底擅自占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北路东侧,枣临铁路南侧土地32.89亩(2192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项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附勘测定界图);
3.占地类型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我局已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进行听证或者提出其它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所占土地;
2.按照建设用地15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共计328890元(叁拾贰万捌仟捌佰玖拾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款项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室开具缴款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付政操 贺成文
电 话:0632-3285659
地 址:枣庄市光明大道3699号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