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枣国土资监(罚)字〔2018〕2号
高新区兴城安居工程开发中心:
我局于2018年2月23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建设安康苑小区一案立案调查。你单位未经有权政府依法批准,于2017年9月擅自超占武夷山路东侧、民意路南侧、长白山路西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97751平方米、自然保留地26平方米、耕地642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4203平方米(156亩)建设安康苑小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附勘测定界图)
4、占地类型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我局已于2018年4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4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4203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6426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以违法占用建设用地(97751平方米)和未利用地(26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耕地(6426平方米)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即人民币壹佰陆拾贰万柒仟叁佰零伍元整(162730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款项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枣庄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室开具缴款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