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枣国土资监(罚)字〔2018〕02001号
山东刘岭铁矿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12月22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中区孟庄镇刘岭村该村集体土地11938平方米(17.9亩)其中耕地5631平方米、未利用地133平方米(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6172平方米;占用市中区孟庄镇峨山口村集体建设用地5429平方米(8.1435亩),用于建设通风立井。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
我局已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7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按非法占用耕地5631平方,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罚款140775元(壹拾肆万零柒佰柒拾伍圆整);占用建设用地11601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罚款174015元(壹拾柒万肆仟零壹拾伍圆整)和未利用地133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罚款1995元(贰仟玖佰玖拾伍圆整)合计罚款共计316785元(叁拾壹万陆仟柒佰捌拾伍圆整)。
上述款项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枣庄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