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0-09-06

自然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备注

1

行政处罚

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采矿、取土、过量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古生物化石采掘活动的相关处罚


21

行政处罚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应当送审地图样本而未送审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在国家水准原点、附点及参考点所构成的水准原点网控制区域及其周围五百米范围内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准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行为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新建测量标志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无测绘工作证件或者测量标志使用许可证明,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接受负责测量标志保管单位和人员查验,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擅自拆迁部门专用测量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测量标志和设有测量标志建筑物迁建费的行政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未备案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非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或未经委托单位同意,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等规定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不具备相应条件擅自从事选()矿生产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专门从事选(洗)矿生产的企业未依法将相应情况书面告知当地设区的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基金)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不按规定治理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费用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有关资料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非法用采矿权做抵押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89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92

行政处罚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的处罚


96

行政处罚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97

行政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99

行政处罚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100

行政处罚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的处罚


101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处罚


10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104

行政处罚

应剥离耕作层而未剥离的的处罚


105

行政处罚

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违反土地整治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或者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06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07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08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109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110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111

信访事项受理

信访人对下列自然资源和规划事项,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规划、保护、开发、利用和测绘管理工作;(二)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争议;(三)举报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四)控告、检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五)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六)其他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