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0-04-09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承办单位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枣庄市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
矿业权人年度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1.《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 号)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也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 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总数的5%;每年抽查 1次。 矿山资源保护监督科、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市)自然资源局
2 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
估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监督检查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资质单位
1.单位业务手册建立情况;
2.资质单位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3.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参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立业务培训情况。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 29 号)第六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 30 号)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 31 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组到资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本行政区域内全部资质单位的30%;每三年抽查一次。

地质勘查防灾管理科、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市)自然资源局
3 矿产资源
勘查监督
枣庄市行政
区域内探矿
权人

矿业权人年度勘查信息公示情况。
1.《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 号)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进行现场检查,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 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总数的 5%;每年抽查 1 次
地质勘查防灾管理科、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市)自然资源局
4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枣庄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 1、测绘资质情况监督检查。
2、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1.《测绘法》(2002 年 8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5 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2.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 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
3.《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全省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制定全省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负责对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巡查,并对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工作进行抽查。”
测绘资质单位自查、市局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20%,每年抽查 1次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中心、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市)自然资源局
5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 相关行为人 建设单位依据规划审批内容的实际建设情况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可与区自然资源部门联合检查 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规划许可项目总数的 5%;每年抽查 1 次 政策法规和行政许可科、城乡规划事业发展中心、各区(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