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06-30

自资规函建议提案字〔202113     签发人:李慧      

关于市十届人大次会议

113号建议的答复

敬的李宝仁、张民、董长华、马安林、朱清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居民小区停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针对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居民小区停车管理的问题,我们非常赞同。近几年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很大的提高,汽车的拥有量也随之大幅度增大,这就对城市建设管理特别是居民小区的停车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困扰我市交通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停车场、库不足,由此造成的占道停车使道路更加拥挤、塞车严重。这种现象在住宅小区中同样存在。停车位不足,难以满足居民停车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安全隐患。

为缓解和改善我市住宅小区车位使用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问题,作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我们从自身职责出发,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在规划方案设计之前即提出指标要求。我们在对居住类出让土地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枣庄市中心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等规范、规定明确规定了停车位配建指标。停车位指标的确定,为方案的设计提供了标准,为方案的审查提供了依据。该指标提出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m范围以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其次,我们在对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查时,停车设施是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停车位指标,对于住宅及商业配建停车位分别进行复核,并将停车位等内容纳入住宅小区建设竣工验收。

再次,我局组织编制了《枣庄市中心城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提出了居民小区停车场相关的规划要求。根据停车场规划严格管理门前泊位、合理设置路内泊位、加大路外停车泊位供应,鼓励建设立体式的地下停车库和停车楼。对缺乏规划配建停车位的既有居住小区,近期在保证交通与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小区内通道、出入通道、退让空间以及周边非交通性街巷划设夜间停车位,并进行有效管理,以满足居民基本车位需求;远期应不断通过各类停车设施建设改善供给;同时鼓励各种可用于停车的空间资源转化为停车位,鼓励公共和单位空地广场转化为停车位,鼓励待建设地块空间和其他性质建筑临时转化为停车位;在空间转化的同时将上述停车资源纳入统一经营管理,保证车辆停放的良好秩序。

最后,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保有量将会只增不减,仅靠建设公共停车场是不能完全解决停车难问题的,因此要大力发展“公交优先”战略,坚持“135”绿色出行理念,即在1公里范围内的出行尽可能选择步行,在3公里范围内的出行尽可能选择骑车,在5公里范围内的出行优先选择公交。在住宅小区开展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为居民日常出行提供服务。市民可在居住小区就近租用自行车,直接前往目的地;也可前往合适的公交站点,换乘公交直达目的地,减少公交换乘次数,使出行更为便捷。

我局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大对停车位指标在方案审查、规划核实等各阶段的公示力度,严格审批程序。在既有小区改造中,我们鼓励尽可能在满足绿化、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多种措施增设停车位,以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停车位需求。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630

联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联系付可         联系电话0632-3285168

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