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近期向公众征求意见,现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市关于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自然资源的决策部署,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优化产业用地供给方式,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以往各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起草了《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各类适用范围、土地出让价格确定等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规范统一。
二、决策依据
《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6〕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若干规定(试行)》编制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借鉴了济南、青岛、临沂等地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若干规定(试行)》初稿。为确保《若干规定(试行)》合法、合规、合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召开座谈会,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以及其他地市下发的有关文件,广泛查阅资料,多次赴区(市)进行调研,确定编制思路。2023年11月13日下发通知,征求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意见,并依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若干规定(试行)》初稿。2024年1月19日起,书面征求了各区(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意见建议,在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全面梳理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分五个方面,14条,对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政策定义、适用范围、规划管理要求、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确定、其他相关要求等进行规范。
一、明确了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政策定义。
二、明确了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范围。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对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补办出让手续的、企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协助执行司法裁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补办出让手续的、工业企业搬迁异地建设用地的、企业转型升级涉及的划拨土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建成的城镇居民住房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以及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具备单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零星用地等14项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进行了规范。
三、明确了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管理要求。要求协议出让应严格执行详细规划核定的规划条件,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执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要求。
四、明确了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确定机制。对土地评估机构评估过程、土地估价结果认定,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款确定原则、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
五、明确了可参照《若干规定(试行)》执行的情形,明确《若干规定(试行)》试行时间和有效期限。
五、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王端卿
政策咨询电话:0632-3319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