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 2024-02-24

一、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7月26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以下简称“6号文”)发布,提出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等11条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举措。此前,自然资源部还印发了《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重点明确工程建设和非砂石矿山开采中开挖产生的砂石料的综合利用和处置要求。为贯彻落实好6号文、57号文等文件精神,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起草了《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把“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2023年6月-7月,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成效专题调研,通过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相结合,全面梳理总结2020年以来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展和取得的成效,深入分析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讨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有效措施,形成下一步工作建议,为《实施意见》的起草奠定了工作基础。6号文印发后,省自然资源厅多次组织相关处室、单位讨论研究,认真学习6号文提出的改革措施,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和全省工作实际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8月29日-31日,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重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科(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地调院、省地科院等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参会,就《实施意见》(初稿)进行充分讨论交流,形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9月1日-13日,分别书面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16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梳理和研究,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9月20日-10月1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共收到反馈意见45条,其中采纳21条、不采纳24条,不采纳的意见均有充分依据和理由。10月30日,经第17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11月,分别通过了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

二、制定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2.《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9号)。

三、主要内容

6号文明确11条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举措,结合我省实际,《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贯彻6号文文件精神,并从“明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等6个方面对6号文进行细化,对于6号文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表述。

(一)明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是明确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矿种(并附一览表),基本延续我省已有规定,未做大的调整。二是明确跨行政区域、主矿种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形的出让登记和管理权限。

(二)从严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一是在6号文基础上,细化协议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夹缝资源等的程序性要求,包括组织专家论证、报请政府同意、结果公示等,规定此类情形不得“以小博大”。二是明确协议出让的新设矿业权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的要求。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一是明确市、县(市、区)政府是推进“净矿”出让的责任主体。二是细化“净矿”出让工作要求。

(四)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为规范全省砂石资源开采管理,结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有关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和非砂石类矿山产出砂石处置做出明确规定。一是各类建设项目动用砂石需编制砂石料利用方案,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论证后公示公开,由所在地县(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施监管,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报备并严格执行砂石料利用方案。二是各类建设项目、非砂石类矿山产生的砂石,自用后仍有剩余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平台处置,处置收益缴入同级国库。

(五)完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一是明确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权限。二是明确“只评审不备案”情形的具体要求。

(六)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一是细化汇交有关地质资料的要求。二是明确将有关成果纳入全省矿产地数据库统一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