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3-01

《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9月27日由原省国土资源厅第14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报请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备案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以自然资规〔2018〕1号印发实施,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一、背景和过程

去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明确提出要“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今年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进一步落实中央要求,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保护耕地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激励”。《土地管理法》第七条也明确,“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全国范围内,江苏省和浙江省已经率先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整合各级涉农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奖补。

建立健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能够广泛调动各级保护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保护耕地突出的乡镇和集体经济组织政治上“受表扬”,经济上“得实惠”。建立耕地保护正向激励机制,树立鲜明的工作导向,为市县乡政府提供示范和引导,开创耕地保护工作新局面。原省国土资源厅在多次讨论学习领会中发〔2017〕4号和鲁发〔2018〕6号文件精神,并赴省外开展耕地保护激励补偿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起草过程中,多次与省财政厅协商沟通,征求了省司法厅、各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程序,通过厅门户网站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耕地保护激励的内涵和资金来源。

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资金奖励,主要用于保护耕地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从省级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收益中统筹安排。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全省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体现了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纳入预算后,进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二)明确耕地保护激励对象评选办法和资格取消情形。

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对各市的考核结果,综合各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提出省级激励对象名额分配建议。受激励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县(市、区)评价推荐,各设区市根据分配名额评价确定。

凡有“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任何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取消所辖乡(镇)激励资格。凡有“耕地保护不力,有弃荒撂荒等行为的”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激励资金资格,提出了负面清单,突出激励的反向倒逼作用。

(三)明确耕地保护激励对象个数、资金数额、支付方式和资金用途。

全省每年确定100-200个乡镇作为省级激励对象,对受省级激励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受省级激励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70%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奖励应具备的条件,区别辖区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任务规模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用于单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激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省级激励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有关县(市、区)。按每年约2亿的激励资金测算,每年的奖励大约覆盖约2000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体现了激励资金的普惠性和激励性。

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禁止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

(四)明确耕地保护激励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同级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具体规定,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激励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扣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接受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乡(镇)政府和使用激励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为开展好此项工作提供了规范和依据。

相关链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