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耕地建厂房规避审批受处罚
发布日期: 2015-07-03

案例:

红星公司与某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生地租用协议,租用该村1块12亩的耕地建厂房,租期为20年,期满后由红星公司承担土地复垦费用。协议签订后,红星公司破土动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巡査时发现了这一情况,经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以租代征”案件。那么,对于此类案件,应如何査处呢?

解答:

依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而违反上述规定,直接租赁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就是“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是一种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其中,对于红星公司规避审批程序,租用耕地建厂房的行为,应按非法占地从重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可处以罚款。而对于出租土地的村民,则应按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