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留下农村老宅城镇子女可否继承
发布日期: 2014-07-24
案 例
李某家的老宅有新中国成立前的地契,土地房产所有权人是李某的父亲。1987年土地清査时,确定该宗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但是没有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登记发证。现在,李某的父亲早已去世,李某也已经退休。他虽属城镇户口,但退休后回到村里的老宅居住。请问,李某能否继承父亲的土地及房产?老宅的地契是否还有效?
解 答
对于李某老宅地契的效力问题。1950年开始实施的《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之后,农民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逐渐形成现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城市土地也随1982年我国《宪法》的颁布而转为国有性质。因此,现在不存在私有的土地,新中国成立前颁发的土地证自然无效力。
关于能否为李某办理宅基地登记的问题。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根据上述政策,宅基地使用权经公告无异议的,可以给李某的父亲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父亲去世后,李某可以因继承地上房屋而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且在记事栏进行备注说明即可。但因李某不具有申请取得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无权对这所老宅进行翻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