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被侵占 村民个人能否起诉
发布日期: 2014-07-04

案 例

乡政府为修建厂房,以建农贸市场的名义,向甲村下发通知,强行占用甲村一块闲置地进行开发建设。甲村村民多次向村委会反映,要求村委会代表村集体,到法院起诉乡政府这一非法占地行为,但村委会拒绝出面起诉乡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村民能否自行到法院起诉?

解 答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因此,村民委员会依法有权代表村集体,参与村集体所有土地引起的行政争议,其中当然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条件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乡政府强行占用村内闲置土地行为,侵害到了村集体利益,但是否侵害到村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很难作出明确判断。

为防止集体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因村委会不行使代表权而使集体权益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形发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因此,甲村过半数村民可以共同提起诉讼,但必须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