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村与乙公司签订租地协议,将该村20亩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出租给乙公司建加油站,其余13亩土地还在耕种。在我局进行现场调查时,乙公司称其建加油站只需要7亩地,其余土地是甲村强租给他们的,他们不需要,只有先种着。处理该案过程中,我们遇到如下问题:
(1)对乙公司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罚款是按建加油站实际已建设破坏的7亩地处罚,还是按圈占的20亩地处罚?
(2)我以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土地罪对甲村进行了司法移送,但在移送过程中,公安部门提出集体土地出租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请问,该如何处理?
甲村将该村20亩耕地出租给乙公司建加油站,乙公司用7亩土地建加油站,其余13亩土地还在耕种。在本案中,甲村和乙公司均构成违法。
打着出租的旗号买卖农民集体土地是《土地管理法》明令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是土地管理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之一。你们已经确定甲村和乙公司都违法并予以查处是正确的。
涉案土地应当是20亩,有三个原因:一是甲村按20亩耕地出租,乙公司按20亩耕地租赁,并在20亩地上圈建围墙后,表明该非法交易已经成交,不管是乙公司耕种或是农民耕种,均不改变已经成交的事实,成交后使用多少亩是乙公司自己的事,正如退赔赃物一样,不能说退赔了就等于没有偷盗;二是乙公司只使用了7亩地建加油站,其余13亩土地也已经脱离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三是这13亩耕地属于尚未用完的涉案土地,耕种则是暂时的和可有可无的,也无须承担土地耕种义务的。本案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所说的情形,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耕种人不是得到村委会的的批准而是乙公司批准。因此,乙公司关于村集体强出租土地的说法没有凭据,按实际圈占的20亩耕地进行处罚符合事实。
甲村“擅自出租”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按该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甲村非法出租土地所得款项,并处罚款,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没收非法所得”是否包含没收土地问题的答复》的解释,“非法所得”不包含没收土地本身。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非法租赁行政违法案件结案后,涉案土地仍回归原土地所有者。
乙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用地”,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乙公司拒不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也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