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1-26

SDPR-2021-0150007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1月22日


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的监督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与承担单位商定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人。汇交人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应向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其项目成果副本或目录。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的统一监督管理,统筹省、市、县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汇交与利用,并具体负责属于省自然资源厅接收的成果汇交工作;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工作。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接收以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成果汇交:

(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二)外省测绘单位在我省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三)涉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四)其他需要接收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汇交工作,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本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汇交工作应当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成果副本由汇交人到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的接收保管单位进行汇交,成果目录通过全国测绘成果汇交系统进行汇交。

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副本汇交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表、汇交清单、项目合同、技术设计书、工作总结、技术总结、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验报告、项目验收报告、成果数据及图形范围。

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汇交应当包括项目的属性信息与图形范围。

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接收单位在接收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后,应向汇交单位出具《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凭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编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副本的知识产权,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接收保管单位应当加强成果的管理工作,配置相应保管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基础测绘成果副本。

第十三条  未依法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2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3〕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