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3-01

                     


鲁自然资规〔2018〕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政府给予资金奖励,该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耕地保护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从省级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收益中统筹安排。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全省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于每年9月底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并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跟踪问效;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对各市的考核结果,综合各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提出省级激励对象名额分配建议。受激励的乡(镇)政府由各县(市、区)评价推荐,各市根据分配名额评价确定。省级耕地保护激励结果在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条 省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情况;

(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及后期管护情况;

(五)补充耕地省级统筹情况;

(六)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七)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等制度建设情况;

(八)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各市、县(市、区)在评价确定省级激励的乡(镇)政府和乡(镇)确定使用激励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应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效果。

第六条 取消激励资格的情形。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取消所辖乡(镇)激励资格。

1. 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2. 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省政府、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约谈或问责的;省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被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监控县(市、区)的;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

3. 耕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予激励。

1. 耕地保护不力,有弃荒撂荒等行为的;

2.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 存在土地违法,未整改到位的。

第七条 全省每年确定100—200个乡(镇)作为省级激励对象,对受省级激励的乡(镇)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受省级激励的乡(镇)政府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70%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应根据奖励应具备的条件,区别辖区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任务规模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用于单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激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省级激励资金纳入乡村振兴重大工程专项“资金池”,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有关县(市、区)。

第十条 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用途。

(一)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主要用于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与修缮。

(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培肥地力;

(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

第十一条 激励资金严格禁止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乡(镇)、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同级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具体规定,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激励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扣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接受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乡(镇)政府和使用激励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