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15-06-06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础测绘成果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家测绘局《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每年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及时、准确、适用的测绘保障服务。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规定。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办法,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理信息中心负责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和提供工作。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指定具体单位负责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和提供工作。
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安全。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除此之外,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七条 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包括国家测绘局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
(一)国家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C级以上GPS控制网数据、图件;
(二)1∶50万、1∶25万、1∶10万、1∶5万、1∶2.5万和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其他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C级GPS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第八条 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向设区的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城市(区域)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D级以下GPS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四)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五)其他属于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九条 申请使用我省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我国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凭有关证明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查询核实所需测绘成果的种类、覆盖范围、比例尺等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我省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使用测绘成果的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协议、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
(四)申请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或经费预算。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及复印件;
(二)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