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4-17
鲁国土资发[2013]116号
2013年10月18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土地规划的实施管理
做好土地规划的实施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的重要保障。土地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利用行为,应当符合土地规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相关规划时,在土地利用上必须严格审查相关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凡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整和修改,强化土地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依据土地规划确定的用途分区和地类审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土地整治项目等立项审批,必须依据土地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进行审查。
二、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
(一)严格基本农田管护。严格按照土地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布局及管制规则,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要落实到地块,并上图入库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二)规范多划基本农田的管理。在县、乡级土地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列入土地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交通、水利、能源、矿山及规划期内不宜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民生、环保、救灾等需要特殊选址的项目,在不突破本县(市、区)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时相应核销多划基本农田,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未列入县、乡级土地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和未列入土地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交通、水利、能源、矿山、民生、环保等项目,或超出本县(市、区)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一律按占用基本农田认定,其土地规划调整需报国务院审批。
占用基本农田的核销,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销多划基本农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3〕333号)办理。
(三)加强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乡级土地规划,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明确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前提下,可结合新农村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并加大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纳入多划基本农田进行管理。各地结合土地规划数据库更新适时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库,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三、严格依据土地规划审查各类建设用地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1.在县、乡级土地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列入土地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选址在土地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区的项目,按照规定审查报批用地;对用地面积较小又难以定位的电信基站、塔基、输油(气、水)管道的增压站、检查站、水利泵站等基础设施项目,有规划预留指标且又不影响土地用途区主导用途的,在土地规划实施和项目用地衔接一致的前提下,可视为符合土地规划。涉及占用多划基本农田的核销和土地规划衔接材料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
2.未列入土地规划,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编制土地规划修改方案,并组织听证、论证。同时将土地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
3.未列入土地规划,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要依据土地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编制土地规划修改方案,依法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二)城镇村建设用地。
1.在土地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内选址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报批用地。
2.需要改变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需调整规模边界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3〕34号)办理。
3.在土地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空间进行选址建设的,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存量挖潜指标审批建设用地时,按符合土地规划办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审批建设用地时,应参照鲁国土资发〔2013〕34号文件,对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城镇用地等面积调整后,可按符合土地规划办理。
4.需要在允许建设区之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按国土资发〔2012〕2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建立土地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修改土地规划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对土地规划实施情况及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向社会公示。
土地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经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修改工作,编制修改方案、图件,逐级报经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中省政府审批的县、乡级土地规划修改论证,委托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论证,出具论证意见),并依据论证意见完善修改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五、严格规范土地规划的调整及修改
(一)基本要求。
1.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增加。
2.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3.以乡级土地规划数据库矢量数据为依据,确保上、下级土地规划相衔接。
4.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规划调整。
1.调整的范围。
(1)土地规划文本和图上已安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用地规模或位置需要调整的;
(2)土地规划文本中已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交通、水利、能源、矿山及民生、环保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要调整土地规划的;
(3)土地规划位置已落实,因城市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等因素,需要调整城镇和村镇规划布局的;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等需要调整原土地规划布局的;
(5)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的。
2.调整的程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向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
经审查,符合要求确需调整的,由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同意调整的批复;不符合调整要求的,不批准调整。
3.上报材料。
(1)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调整土地规划的请示,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2)土地规划调整涉及项目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等;
(3)土地规划调整方案(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论述,调整地块的编号、地类、面积,调整后对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的说明材料);
(4)土地规划调整听证纪要、公示等材料;
(5)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6)与城镇建设规划衔接材料;
(7)标注调整地块位置的土地规划数据库局部图,其他有关材料。
4.同一行政区域土地规划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
(三)土地规划修改。
1.修改的范围。
(1)未列入土地规划,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需要修改土地规划的;
(2)因实施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行政区划的调整,城镇和村庄(社区)功能定位发生变化,省级以上开发区扩区、调区等用地,需要修改土地规划的;
(3)需要改变土地规划约束性指标或调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形态的(禁止建设区边界除外);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荒滩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等需要修改土地规划的;
(5)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2.修改的程序。县(市、区)政府逐级向原批准机关上报修改土地规划的请示,同时抄送其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政府;设区的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省政府上报修改土地规划的请示,并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部门。
省国土资源部门经审查,对符合要求确需修改的,提出审查意见,与修改材料一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反馈意见。
3.上报材料。
(1)县(市、区)政府对土地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报告;
(2)土地规划修改方案。主要内容: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评估,涉及地块的编号、地类、面积,对各类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影响及减少影响采取的措施等;
(3)土地规划修改需要的听证笔录、听证纪要、公示等材料;
(4)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及土地规划修改的审查意见。
(5)与城镇建设规划相衔接的材料;
(6)标注调整地块位置的1∶10000土地规划数据库局部图。
(7)其他有关材料。
4.同一行政区域土地规划修改,须在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原则上两年一次。
六、加强土地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土地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省国土资源厅已建立土地规划调整、修改、管理的信息系统。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与土地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相适应的数据库建设、维护、更新的长效机制。
(二)及时更新土地规划数据库。土地规划调整、修改后,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调整、修改的市、县、乡三级土地规划数据库,提交省国土资源厅集中更新。同时,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及时更新备案。
(三)切实做好土地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积极做好相关部门规划与土地规划的衔接,切实维护土地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要从严控制土地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越权审批或者不经批准擅自调整和修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批准文件,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土地规划实施动态监管。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逐步探索建立土地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制止违反土地规划的用地行为。
(五)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土地规划规范实施。对违反规定调整和修改土地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土地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依法坚决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违反土地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