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4-09-11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局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工作部署、管理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行业技术标准,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其他公文,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科室、单位在起草文件时,应提前与政策法规科沟通,确定为规范性文件的,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公开、精简、效能的原则,体现权力与义务相统一,职权与责任相统一。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不得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权责清单之外的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责任,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得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条  起草科室、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按时报送公布等工作,特殊情况的,还需组织实施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政策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起草与审查

第五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评估论证;

(二)起草;

(三)公开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核;

(五)集体审议决定;

(六)统一登记、统一编码、统一印发(以下统称“三统一”;)

(七)公布;

(八)备案。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规则”“通知”“意见”等规范化名称。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内容较多、结构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实施主体、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用语规范、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枣自资规规〔年号〕xx号”的形式编制文号。

第十一条  起草科室、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联合起草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科室(单位)。

第十二条  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确保规范性文件不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

第十三条  起草科室、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系统内外意见。可通过局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时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力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科室、单位应当组织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反映集中的问题和主要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反馈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起草科室、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局其他业务科室、单位职责,或者涉及市直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意见一致。

第十五条  起草科室、单位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办公室公文规范化审查后,应当递交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六条  起草科室、单位在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表、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论证听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市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合法性审核不得采用会签、征求意见、参加审议等形式。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收到报送审查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三)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四)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五)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六)是否含有排除、限制公平竞争内容;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分别就制定主体、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第三章  决定、公布与备案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合法性审核后,由起草科室、单位提请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载明施行日期,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载明有效期,具体条款格式为“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3年。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起草科室、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后按规定公布制度。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局政策法规科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ZZCR-年号-015xxxx”式样登记号。登记完成后,起草科室、单位按照局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30日内,起草科室、单位将规范文件纸质文本,起草说明,备案报告,一式3份,连同电子文本报送至政策法规科,由市局政策法规科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起草科室、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市门户网站、局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等形式依法予以公开。并按照规定在市门户网站、局网站同步发布解读材料。

第四章  评估清理

第二十五条  起草科室、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公布、备案,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一般不再继续执行。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清采取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方式。日常清理由起草科室、单位负责。起草科室、单位应当根据立法变化、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及工作需要,对规范性文件随时进行清理。

定期清理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政策法规科负责牵头组织,起草科室、单位负责具体清理工作,清理结果以局公告形式发布。

规范性文件清理遵循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起草科室、单位可以通过局网站、图表、音频、视频等多种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便于执行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与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相矛盾而提出书面意见的,由政策法规科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对违反以上规定被上级机关处理或造成其他影响的,由相关科室、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2.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平竞争复核表

附件1: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文件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政府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其他

起草部门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部门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审查部门填写)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审查部门填写)


审查部门

具体审查人

审查结论

(审查部门填写)

(可附相关报告)

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部门

主要负责人

意见

(审查部门填写)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平竞争复核表

文件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政府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其他

起草部门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复核部门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审查部门填写)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复核部门

具体复核人

复核结论

(可附相关报告)

签字:       

年  月  日

复核部门

主要负责人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