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发布日期: 201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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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主管部门”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基础测绘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基础测绘成果的直接使用者;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基础测绘成果。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基础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用户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六、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领取的所有基础测绘成果,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主管部门、用户存档备查。
 
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单位(签章)
法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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