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 2024-0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知识百问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如何处理?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流转,但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入市流转条件和程序,违反这些规定将受到处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明确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来源:惠州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