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城市管理局,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滕州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全市规划审批服务质效,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营商环境创新2024年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枣庄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豁免”项目清单(2024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执行。
原豁免清单:枣自资规字〔2021〕66号(第一批)、枣自资规字〔2021〕119号(第二批)同时废止。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枣庄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豁免”项目清单(2024版)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下列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一)既有住宅小区合法用地范围内(不含沿街区域)不涉及建设建筑物的建设项目
1.采用装配式构筑物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
2.户外景观水池、游泳池、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等各类设施、各项景观及绿化工程(指小品、花架、亭、廊、花坛、园路、水体、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等);
3.新设或者更新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
4.新设体育锻炼器械;
5.新设或者更新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
6.小区内部道路翻新;
7.设置信报箱、快递或者邮件接收设施;
8.新设自助售货柜、简易门岗;
9.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
10.本物业管理区范围内业主协商一致,由物业、社区或小区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或产业项目自有用地内现有的闲置用地,满足建筑、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等相关部门要求,增设或改建停车位、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站(点、桩)等充电设施、非机动车停车棚(含一体配置充电设施的)、垃圾屋(站)、环网柜、调压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
11.政府主导建设或在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的篮球场、足球场、健身场、体育跑道、公共健身器材、无上盖的游泳池、无基础看台(包含周边围护结构如铁丝网、护栏)等设施;
12.电动自行车换电柜、外卖寄存柜、公共自助售货柜、智慧服务系统柜、AED装置、自动洗车设备等各类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设施;
13在城市各类既有公园、绿地、开敞空间里,增设非经营性、用于游憩服务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及公厕、垃圾站、景观小品、儿童游乐设施、内部道路、临时搭建的平台、展示等设施;
14.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充电桩等;
15.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16.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地面露天平面停车设备;
17.符合相关政策,经备案的,在项目用地内(不含沿街区域)加装符合功能和景观要求的电梯、消防楼梯工程;
18.政府主导的城市道路、各类公园绿地、机关事业单位院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增设电动车充电站、点、桩等设施。
(三)城市市政设施类项目
19.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20.加油(气)站用地内建设撬装式加油(气)站以及用地内部涉及环境保护的储油(气)罐、储油(气)柜等改造;
21.依附于现有建筑建设5G基站(含其他无线电发射设施);
22.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在自有用地上对垃圾堆体进行整理、生态修复以及复绿工程;
23.装设通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24.隔离栏、多杆合一设施、高快速路隔音屏障等道路辅助设施等;
25.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以及无独立占地的岗亭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26.各类监测和监控设施;
27.政府主导的老旧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水、电、气、暖等)改造涉及的道路临时开挖;
28.各类物流场所、大型施工场地及工业用地内建设供内部使用的撬装式加油(气)站以及用地内部涉及环境保护的储油(气)罐、储油(气)柜等改造;
29.公安部门、城管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的监控设备、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30.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31.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长度在300米以内,并由建设项目直接接入市政主干网的各类市政管线支线(包含10kv及以下的电力管线,给水、排水支管,高温水支管,通信管线等,以及环网柜、基站等附属设施);政府主导的老旧小区管网(包含供水、排水、供热等)改造以及临电设施改造、低压片区供电设施改造增设的环网柜等供电设施;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单位实施的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接入接出管线及消防水池、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地下附属设施;
32.已建加油站、加气站、油气混合站在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安全间距和消防要求不降低绿地率且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增设加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四)建筑装修维护类项目
33.垃圾收集房、全地下式消防水池、自来水增压泵房、环卫用房等基础配套设施利用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内部改造装修且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
34.建筑内部装修(不得在外立面开门窗、损坏或变动房屋承重结构或主体结构);
35.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设施;
36.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五)下列建设项目不涉及增加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属于主体工程基础上的局部建设或改造,涉及其他部门的经审查同意后,无需重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37.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维护修缮及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设备的维修、加固工程;
38.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交通改善工程,包括增设公交车站台(亭)、自行车停车设施、增加调头区、车道数、调整二次过街展宽段宽度、改造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
39.属于紧急抢修且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六)下列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审定后,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0.政府主导的靓城提质、街巷整治、道路修缮、绿化提质、沿街建筑外立面整治、屋顶整治、雨污分流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及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含公厕、道班房、清洁用房、垃圾站及车场)等改造提升工程;
41.政府主导的河湖水环境整治项目,包括河湖清淤疏浚、岸坡整治,以及河道内蓄水、观测等构筑物建设;
42.政府主导的城市公共空间的园林绿化工程(指小品、花架、亭、廊、花坛、园路、水体、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等);
43.既有用地范围内沿街区域,符合相关政策,经备案的,增设符合功能和景观要求的电梯、消防楼梯工程;
44.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已定位的围墙、大门、垃圾站及非市政道路工程。
(七)其他项目
45.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涉及农业生产及灌溉的水利设施。
二、临时工程豁免清单
1.为服务本项目建设而搭建的、承诺到期拆除的临时建筑,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符合用地补偿等其他相关要求,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免于办理临时规划许可;
3.已批准用地内的临时施工棚、施工用房、施工围墙、临时施工出入口等免于办理临时规划许可。
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豁免清单
下列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设计方案审查,签订告知承诺书后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筑物审批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普通仓库、标准厂房(非劳动密集型)等简易低风险项目(以立项信息为准)。
以下项目不适用:涉及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项目、涉及需办理消防验收的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涉及污染地块用途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的项目、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河道保护范围、蓄滞洪区范围、影响水文观测站,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占用林地、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及任何历史纪念物等特定区域的项目,政府投资的项目及各区(市)政府认为不宜纳入的项目;
2.自有工业用地内的技改类工业项目;
3.带设计方案出让的项目。
四、以上建设行为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生态环保、城市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市政管理、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若有违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其中涉及相邻关系的,以社区自治方式统筹处理;涉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由建设方在建设前落实相关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枣庄市城市绿化条例》,涉及临时占用、破坏城市绿地进行建设的,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五、本清单适用于枣庄市市辖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滕州市可参照执行。
六、本清单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