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城乡规划公示制度》《枣庄市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等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7-02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落实《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配套措施》《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落实方案》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枣庄市城乡规划公示制度 》《枣庄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枣庄市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9日 

   

枣庄市城乡规划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城乡规划公示(简称规划公示,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受委托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管理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示意见作出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规划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四条 规划公示的项目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规划的图文资料应隐去不宜公开的内容;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等地下管线的现状图、规划图不得公开。

第五条 规划公示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固定场所公示:通过规划展览馆、规划公示栏等场所公示;

(二)新闻媒体公示: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本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三)现场公示: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销售现场、项目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委)或其他相关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留存公示起止日的现场公示影像资料;

(四)网络公示:通过枣庄市工改系统网页(http://59.206.34.232:8801/tenant/xzsp)或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网站(http://szrzyhghj.zaozhuang.gov.cn/)进行公示;

(五)其他易于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知晓的方式。

第六条 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需要进行公示的阶段及其负责单位为:   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由组织编制的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审批审查部门核准公示内容,并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按“公示申办单”要求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广告公司制作公示牌。薛城区、高新区(不包含工业、仓储项目)由市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市中区、峄城区、山亭区、台儿庄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高新区国土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业、仓储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

第七条 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批前公示期满,分别由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规划管理部门汇总整理公众意见,提出处置方案,形成公示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和上报审批的参考依据。   规划公示程序应作为城乡规划审批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必备前置条件。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

第八条 下列城乡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一)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镇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

(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乡道路交通规划,园林绿化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

(五)以上规划的重大变更;

(六)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一般内容:

(一)城镇体系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城镇体系规划图、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图、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

(二)城乡总体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乡总体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乡现状及用地评定图、城乡总体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和远景发展规划图;   

(三)城乡分区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分区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和道路广场规划图;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和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五)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和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效果图;   

(六)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前公示内容由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者商有关部门确定;   

(七)城乡规划重大变更批前公示内容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采取网络公示的还可以增加其他展现规划效果的文字说明和图纸。规划公示图纸须体现主要规划内容,图纸表述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布的内容,还应增加规划审批文件及其主要内容和公示中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时间:

(一)城乡规划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少于30天;

(二)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布的时间为: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不少于60天,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重大变更不少于30天;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十二条 下列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一)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

(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

(三)“一书两证”规划许可变更。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内容为:

(一)重大项目规划选址批前公示内容: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选址说明主要内容简介(包括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有关方面内容),位置图;

(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方案说明主要内容简介(包括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涉及公众利益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内容),总平面图和建筑效果图(含相邻用地和建筑);

(三)“一书两证”许可变更批前公示内容:应包括原许可和计划变更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下列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项目应当进行批后公布:

(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变更;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后公告的内容为: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后公告内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用地面积、建设面积等),规划许可文件及其许可内容,位置图;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告内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规划设计条件(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主要内容和指标),规划许可文件及其许可内容,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

(三)“一书两证”许可证变更批后公告内容:具体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原许可和批准变更的内容。

(四)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批后公告内容:主要指规划审批要求和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号和主要内容;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划审批要求全部建成;建筑总平面布局、技术经济指标、建筑立面造型及使用性质是否符合原批准的规划要求,并满足使用条件;公共配套设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绿化等工程是否均按规划要求建成,并符合使用条件;规划用地范围内按规定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暂时工棚等是否已全部拆除。

第十六条  合并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公示,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公示与土地建设用地信息公示合并公示;将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合并公示。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时间为:

(一)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少于7天。

(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后公告的时间为:

1、“一书两证”许可及其变更的批后公告时间:自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及许可变更到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后;

2、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批后公告时间直至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后止;

3、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批后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八条 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直至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完成。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核准公示内容后,由建设单位按要求自行委托制作。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的具体要求、内容和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时限。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所需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单位现场管理经费;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枣庄市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按照现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因未明确纳入规划管理的范畴,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其中涉及相邻关系的,以社区自治方式统筹处理。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为服务本项目建设而搭建的、承诺到期拆除的临时建筑或构筑物,实行备案管理制。

(一)住宅小区不涉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项目

1.采用装配式构筑物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

2. 增设电动自行车、汽车充电站、点、桩等设施;

3.户外景观水池、游泳池、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及各类设施;

(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

4.政府主导建设或在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的篮球场、足球场、健身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包含周边围护结构如铁丝网、护栏)等设施;

5.电动自行车换电柜、外卖寄存柜、公共自助售货柜、智慧服务系统柜、AED装置、自动洗车设备等各类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设施;

6.在已经自然资源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各类公园、绿地、开敞空间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游憩服务的景观小品、儿童游乐设施、内部道路、临时搭建的平台、展示等设施;

7.在满足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条件下,利用城市高架桥桥下空间设置平面或机械式停车设备类的公共停车场的;

(三)城市市政设施类项目

8.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9.加油(气)站用地内建设撬装式加油(气)站以及用地内部涉及环境保护的储油(气)罐、储油(气)柜等改造;

10.依附于现有建筑建设5G基站(含其他无线电发射设施);

11.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在自有用地上对垃圾堆体进行整理、生态修复以及复绿工程;

(四)建筑装修维护类项目

12.垃圾收集房、全地下式消防水池、自来水增压泵房、环卫用房等基础配套设施利用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内部改造装修且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改变建筑外立面;

(五)其他项目

13.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涉及农业生产及灌溉的水利设施。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对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不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可以作为办理土地不动产登记、规划方案审查的证明文件。

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豁免清单。对于社会投资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新建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下,不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非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车间。不再办理规划建筑方案审查,采用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手续。(以下项目不适用:位于河道保护范围、蓄滞洪区范围、影响水文观测站,位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位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占用林地、自然保护地(含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及任何历史纪念物的项目)。

四、“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五、以上建设行为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容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清单》自发布日起施行。


枣庄市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告知承诺制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改进规划管理方式,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我市实行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告知承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审批部门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无需再进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薛城区、高新区,各区(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管理工作,建立诚信信息数据库,记录相关诚信信息。相关审批部门、各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告知承诺制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及时的原则。社会投资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新建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下,不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非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车间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六条  城乡规划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的要求;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未履行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承诺书》,向城乡规划审批部门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能够满足城乡规划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建设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向城乡规划审批部门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保证电子图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许可时,应按相关规定向城乡规划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同时递交《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承诺书》、《建设工程面积指标计算书》。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经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城乡规划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各保存一份。

第十条  城乡规划审批部门在接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承诺书》、《建设工程面积指标计算书》并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被委托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后,按一定比例对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发现承诺不实的,申请人和设计单位将被列入失信行为名单并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城乡规划审批部门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向申请人和设计单位发出《枣庄市城乡规划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对于已开工项目,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告知项目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置。未经抽查的建设项目,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和设计单位在收到《枣庄市城乡规划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后,认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信用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和设计单位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和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信用管理,并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个人在明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前提下违反承诺,视为欺骗手段,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按照《枣庄市城乡规划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承诺书》

3、《建设工程面积指标计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