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吴忠市利通区某某新能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林一案
发布日期: 2025-07-16

【案情简介】

2021年期间,当事单位在建设输电线路项目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塔基架设电线并于2021年9月完成项目工程建设。2021年5月当事单位也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对除永久占用的区域进行了植被恢复,2022年5月当事单位又对项目建设区域进行了植被恢复。

调查与处理】

2022年6月16日,利通区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2022年9月21日,经违法主体吴忠市利通区中核新能源有限公司同意,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委托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现场鉴定。2022年10月24日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将该案件转利通区综合执法局作行政处罚。2022年11月28日利通区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一是责令吴忠市利通区XX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三十日内恢复原状;二是对吴忠市利通区XX新能源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294平方米(0.44亩)处以每平米10元罚款(294平方米*10元=294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毁坏林地地上植被10433平方米(15.65亩)的行为,因林地植被毁坏不严重且已经采取人工措施恢复了植被,不予行政处罚。

吴忠市利通区XX新能源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2022年5月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全面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米10至3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单位在建设输电项目时,未严格把关项目建设前期审批手续,造成未批先建的行为造成生态破坏,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教训深刻。案件告诫我们,作为企业要保护生态意识,做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要心中有法,盲目、贪婪只会给他人、自己、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