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6月16日,王某以发展蔬菜大棚及培育名贵树木为名与某镇某村张某、刘某等21户村民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租用该村21户村民约42.48亩集体土地,租期9年,年租金每年每亩1000元。2014年6月25日,王某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在该村租用的土地上实施开挖鱼塘、建设房屋及围墙。市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依法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其不听劝阻,仍继续施工。经现场勘测,王某违规建设的总用地面积为21亩(基本农田),对照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某镇土地利用现状图,王某所用的21亩土地不符合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农用地(基本农田)。国土局函告某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该违法用地,市土地执法联动小组同时通知市供电公司对王某占用的违法用地采取了停电措施。国土局组织专家组签订并出具了鉴定意见(*国土资〔2014〕**号):认定王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某市某镇某村集体土地开挖鱼塘、建设房屋及围墙,对耕作层进行了夯实、硬化、固化,破坏了耕作层,造成15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损坏。根据规定,当事人王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4年10月20日国土局向公安局送达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王某得知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时,主动进行了整改。国土局也于2016年1月第二次组织专家组签订并出具了鉴定意见:王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某镇某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及围墙的行为造成348平方米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后来,该348平方米后来通过规划调整的方式退出基本农田范围。 办理结果:鉴于王某悔过及时,整改到位,自担损失,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评析:从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看,国土资源局两次对其违法用地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并以涉嫌破坏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公安追究其刑事责任,达到了整改的要求,杜绝了违法用地行为,在当地起到了“查处一案警示一批”的教育效果。但,本案更值得关注的是,个别单位和个人在从事项目建设的时候,因不懂涉土法律法规,意识不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会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这应该引起基层组织及有关负责人的警醒,做好涉土法律法规的宣传,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上级国土部门明确,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为此,单位和个人必须切实依法依规用地,切不可因违法用地而被追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普通罪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