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建设自来水厂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乡中心管理所在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时发现,**村自来水厂用地涉嫌违法。经立案调查,**村委会为了加快该村生态环境建设,优化红色传统教育纪念地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容村貌,创建美好乡村,决定对本村居民世代饮用土井水的状况进行了改善。于2013年占用本村集体土地0.881亩建设自来水厂。自来水厂内建设6间砖混结构的房屋,房屋内摆放自来水净化设备,水厂四周拉有围墙,土地已全部硬化。该项目建设投入资金上级财政直接拨付,由**村委会负责建设和后期运营管理,项目共投入资金250万元人民币。该自来水厂已运营使用多年。
经现场勘测,**自来水厂占地总面积为0.881亩,其中建筑面积为235㎡。经套合《蚌埠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和原《**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调整完善)局部》,占用农用面积0.111亩(74㎡),系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建筑面积为19.77㎡,为限制建设用地区,不符合原**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建设用地面积0.77亩(513.34㎡),其中建筑面积为215.23㎡,为允许建设用地区,符合原**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处理结果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0.881亩土地退还给**村集体。
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74㎡,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15.23㎡,交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3.对**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0.111亩(74㎡)按照25元/㎡的标准,罚款人民币1850元;占用建设用地0.77亩(513.34㎡)按照5元/㎡的标准,罚款人民币2566.7元。共计罚款人民币4416.7元,上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4.建议将该案件涉及的相关工作人员移交给**区纪委监委处理。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村委会土地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建设的是村集体自来水厂,也是为了改善本村居民世代饮用土井水的状况,建成后仍服务于本村居民,并未盈利性质。自来水厂建设当年,资金为上级拨付,要求时间紧,必须在规定建成使用,否则收回建设资金。若等办理合法用地批准手续后,再建设时间来不及,于是就开工建设,最终造成违法用地。
(二)法律适用。**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参考《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执法示范点。**村委会自来水厂建设于2013年度,**村委会认为只要建成使用就没事了。没想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0年度,农业农村部牵头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辖区中心管理所排查发现了该宗违法用地,上报市局批准依法立案查处。在查处过程中,通过执法人员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村委会认识到存在过错,曾多次要求补办用地批准手续,但该宗地部分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使查处到位,也不能补办用地批准手续,不符合补办手续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参考《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村委会建设的自来水厂作出退还土地、没收违法建筑物、拆除违法建筑物、非法占地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建筑物已移交;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已提出纪律处分。**村委会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退还土地、足额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对拆除违法建筑物未履行,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申请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辖区法院受理裁定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