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坑塘水面专项整治图斑清单》,经实地核查发现安乡县某乡镇潘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该乡镇某社区十一组占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且目前该鱼池已投入使用。经测绘部门实地勘测潘某某所挖鱼池面积为2394.31平方米(合3.5915亩)。经套合安乡县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2020年分析结果)、安乡县永久基本农田2017年分析结果和耕地质量等别2018年分析结果数据库,该鱼池占地类型为耕地且均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同时通过鉴定机构鉴定潘某某挖塘养鱼破坏耕地的损毁程度为严重损毁。
(二)调查及处理结果
在接到《坑塘水面专项整治图斑清单》的卫片下发后,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卫片工作人员随即前往实地进行核查,在发现疑似挖塘养鱼的违法图斑事实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随即进行立案调查,并向此鱼塘户主潘某某送达了《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潘某某准备好相关证据资料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对潘某某进行了询问,同时经过多方走访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相关证据也已经潘某某质证。执法人员告知了潘某某其挖塘养鱼所占地类为永久基本农田,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潘某某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潘某某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将鱼池复垦,恢复种植条件。潘某某收到要求整改文书后表示愿意主动整改。
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了潘某某享有陈述、辩论、听证等相关权利,并依法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文书。潘某某在规定日期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了听证申请,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组织了听证会,会上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向自然资源局提交了社区、乡镇出具的《鱼池复垦到位的情况证明》和鱼池复垦到位的现场照片,请求有关部门组织现场验收并提出了免于行政处罚的诉求。随后应当事人要求,自然资源局、检察院、农业局、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合对潘某某的鱼池整改情况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复垦复种验收到位的情况说明。
鉴于潘某某已主动将鱼池复垦,恢复土地原有耕种条件并通过复垦复种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同时参照《安乡县自然资源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主动复垦到位,没有形成不良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大队执法人员在综合潘某某的违法情节、主动改正态度及整改后果后,根据上述规定拟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报请法制审核和领导审批同意,并在局会议上通过后,向潘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其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主动整改到位,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向其宣传了保护耕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严守耕地红线切勿再破坏耕地,潘某某表示以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三)案情及法律适用分析
潘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已构成破坏耕地的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安乡县自然资源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相关规定,鉴于鉴于潘某某已主动将鱼池复垦,恢复土地原有耕种条件并通过复垦复种验收,符合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主动及时改正的情形,因此自然资源局依法对潘某某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潘某某确实施了挖塘养鱼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但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依法给予违法当事人潘某某主动整改的期限,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辩、陈述等权利,充分对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后果进行分析研判,按照“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其主动整改的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典型意义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石,保护耕地能够保障粮食安全。严守耕地红线是首要目标。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向违法当事人普及宣传了耕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其保护耕地的意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潘某某通过办案人员的宣传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认错配合调查。办案人员具体分析违法行为的情节,充分研判违法当事人的主动整改态度,按照“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原则并结合符合不予处罚的情节,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取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也形成了良好的执法效果,破坏的耕地也得到了恢复。
破坏耕地违法行为的发生也突显了农民群众在保护耕地方面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的问题。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开展送法下乡,要结合“农村法治宣传月”“6.25土地日”等活动,主动到全县各个乡镇开展宣传讲座等活动,通过村村响广播、横幅标语、宣传栏、微信推送等宣传方式,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法律意识,规范农民群众合法用地的行为,营造依法用地、合法用地、切实保障好国家粮食安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