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通报1起自然资源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发布日期: 2025-01-09
我局为进一步促进严格执法,以案学法,提升自然资源系统行政执法质量,按照《山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若干措施》要求,现将一起行政执法案例通报如下:
枣庄市某区居民赵某未经有权政府批准,于2018年占用某区某镇某村1791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停车场。现场建设有钢结构厂棚、硬化地面,所占土地为耕地、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我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立案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4454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后,某区自然资源局就处罚事项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由某区自然资源局和某区某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准予强制执行罚款44545元”的行政裁定。根据以上裁定,某区某镇政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最终,赵某所建违法建筑已被拆除,占用土地已恢复原状。
综上,赵某非法占地案已查处到位,违法状态已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