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解读材料
一、起草背景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引导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等新任务新要求。2024年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坚持集体林地农民集体所有,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鼓励各地采取措施,整合分散林地,发挥规模效应,提高综合效益”。2025年4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省自然资源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5年3月以来,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处室多次召开座谈会,研究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广泛查阅资料,确定编制思路。深入开展调研,与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村集体负责同志、集体林承包大户、林农等座谈交流,全面了解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和政策需求。赴黑龙江、吉林、重庆、浙江等地学习借鉴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经验做法。与国家林草局发改司多次请示沟通,征求意见建议。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梳理和研究,结合山东省实际,起草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8月6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及厅有关处室征求意见,并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22条,采纳15条,未采纳7条。9月7日,再次向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征求意见,均反馈无意见。厅林改处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5〕2号)
6.《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7.《山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审议稿共分六章三十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林地经营权流转遵循的原则,以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责。
第二章流转主体、程序和条件,共九条。明确规定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同时,分别对家庭承包方、其他承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程序和条件作出规定,提出了不得流转的情形,分类施策、精准管理,保障各类流转行为依法合规。
第三章流转合同,共六条。明确了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的主体、方式和内容,以及出让方可以单方解除流转合同的情形。
第四章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共四条。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主体、条件和申请材料详细内容,便于操作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共五条。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并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和风险防范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明确了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处置方式。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主要明确《实施办法》施行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