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项目全周期监管规范交房行为推动“交房即交证”常态化的 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4-06-21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项目全周期监管规范交房行为推动“交房即交证”常态化的实施意见

枣自资规字〔2022〕75号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城市管理局、税务局,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局、税务局:

为深入推动不动产登记“办证难”问题专项整治,加快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新建商品房项目全周期监管,规范交房行为,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全市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常态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城镇居民住房产权是人民群众的重要财产权益。近年来,全市各级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政策要求,高位推动、强化措施、精准施策,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化解,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巩固成果,严防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严管、企业主责、业主配合责任体系,健全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紧抓关键环节,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无缝监管、无缝衔接,打通“堵点”,堵塞“漏洞”,消除“盲区”,坚决防止新增“问题楼盘”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规范交房行为,实现所有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含在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交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1.自2022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项目(含在建商品房项目)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并实现常态化运行。

三、监管流程及责任分工

2.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加强对开发项目包括项目用地、规划、工程建设、预售、联合验收、交房、不动产登记等分阶段、各环节、全过程、全周期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开发规范化。

(一)交地监管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用地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交地程序,现场开展勘测定界,明确宗地四至界线,设置界址标志,避免建设单位超宗地界限建设。交地现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供地的科室(单位)通知土地监管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共同到现场。

责任单位:市、区(市)和枣庄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4.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免申即领”。

责任单位:市、区(市)和枣庄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5.在交地现场,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开展权籍调查,实施“交地即办证”。

责任单位:区(市)不动产登记机构。

(二)土地和规划批后监管

6.土地监管机构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同时移交自然资源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区(市)和枣庄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7.加大巡查力度,发现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行为,移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查核实、认定,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区(市)城管部门

8.加强项目工程建设规划批后监管工作。从项目工程验线、验基槽、验正负零、验主体、验配套全流程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等多种形式,日常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内容实施。

责任单位:市、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区(市)城市管理部门

(三)工程建设监管

9.应加强商品房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发现违规建设行为的,及时制止、处理,跟踪问题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市、区(市)和枣庄高新区住建部门

(四)房屋预售监管

10.新建商品房达到预售条件,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所在地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区(市)和枣庄高新区审批服务部门

11.严格落实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文本约定增加“本项目为“交房即交证”项目,交房前应办理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向购房人提供购房发票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必备手续”等满足交房的条款及违约责任条款。

责任单位:市、区(市)和枣庄高新区住建部门

12.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购房人应持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责任单位:区(市)和枣庄高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13.全面启用电子合同办理网签备案业务,并及时将备案后的电子合同上传至市电子证照库进行共享。加快楼盘表与不动产单元数据共享应用,实现全市一套楼盘表。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联合竣工验收

14.新建商品房竣工后,建设单位可通过枣庄市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联合验收。

责任单位:市、区(市)和枣庄高新区审批服务部门

15.联合验收包括规划土地核实、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供水、供电、燃气、热力等专项竣工验收,以及配套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档案认可等事项的工程项目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将消防工程要求纳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中。强化过程监管和过程纠偏。验收合格后(验收不通过的,由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再组织联合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生成电子证照。

责任部门:市、区(市)和枣庄高新区住建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6.实施“验收即办证”。项目通过验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枣庄市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简称“工改系统”)申请“验收即办证”。不动产登记系统与工改系统对接,不动产登记通过工改系统共享竣工验收和规划核实等电子材料,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首次登记。

责任部门:各区(市)和枣庄高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六)交房监管

17.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面积管理、楼盘表确认、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和项目手册核验、归档等业务。

责任部门:市、区(市)和枣庄高新区住建部门

18.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房前须将相关资料上传至项目手册,并经市、区(市)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归档,完成首次登记后方可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

责任部门:市、区(市)和枣庄高新区住建部门

(七)交房即交证

19.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履行“交房即交证”主体责任。在达到交房条件时,应及时向住建等部门申请交房。住建部门将企业申请交房信息推送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交房即交证准备。

责任单位:市、区(市)和枣庄高新区住建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

20.“交房即交证”。在交房日期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收房通知、购房发票、已加盖开发企业公章的转移登记申请表等材料提供给购房人,根据购房人意愿,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做好现场发证等工作;购房人应及时缴纳相应税款、费用等,履行好“交房即交证”的个人义务。

责任部门:各区(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责任。区(市)是“交房即交证”的责任主体,列入对区(市)优化营商环境评价范围。各区(市)要将“交房即交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紧盯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对本系统工作的调度和跟踪指导,密切各部门间、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间的沟通衔接、协同推进“交房即交证”工作。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检查督导制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三)建立项目清单通报制度。对纳入“交房即交证”的服务项目,住建部门及时将服务项目清单通报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按照“交房即交证”的要求,依据清单积极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有关的审批、证照等手续,主动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信息共享。依托市枣庄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不动产登记系统、住建系统、税务系统、工改系统等互联互通,全流程信息共享。推行楼盘表(不动产单元)、网签合同、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完税凭证、不动产登记等数据共享应用。

(五)实行联合惩戒。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机制,健全不动产登记和房地产领域信用记录,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合同义务履行等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统一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建立不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限制清单,加强信用惩戒约束力度。

(六)加大宣传力度。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宣传“交房即交证”业务,积极与住建、城管等部门沟通协调,规范交房行为,从源头上消除影响“交房即办证”障碍,指导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交房即交证”,实现“交房即交证”常态化。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国家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