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服务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七部门《关于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模式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6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服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满足不同需求的“带押过户”登记服务,在前期工作试行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服务内容涵盖从同一银行金融机构拓展到跨行间业务办理,从存量房住宅类不动产“带押过户”拓展到工业、商业等类型不动产“带押过户”。通过提供常态化“带押过户”登记服务,解决在不动产交易中“转贷”办理时间长、交易风险高、资金负担重等问题,实现便民惠企目标,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服务
各区(市)有关部门要依据“带押过户”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及市相关通知规定开展工作。
在办理模式选择上,应根据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和业务类别,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七部门《关于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模式的通知》(见附件)中四种参考办理模式、流程办理各类“带押过户”登记业务。
为保障不动产“带押过户”中财产资金安全,可选择银行账户直接结算或选择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进行资金监管办理业务。
买卖双方、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第三方机构要订立“带押过户”协议书,明确不动产转让相关事宜,资金划转凭证依据、时间节点、规范路径,各自权利义务,确保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依法依规、安全公正。
三、各部门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服务
(一)各区(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依据买卖双方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登记申请,提供常态化“带押过户”登记服务。“带押过户”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以及抵押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业务要结合业务特点,探索多业务合并办理,缩短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积极响应不动产转移过户中的融资需求,推动“带押过户”业务全面开展。要优化完善业务流程,形成具体操作规程或者业务指南,建立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做好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客户宣讲等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必要时请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三)各区(市)有关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加强业务推介和工作宣传,让企业群众、中介机构等充分知晓不动产“带押过户”模式和金融服务举措,让更多的企业群众享受到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业务改革创新政策红利。
(四)各区(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认真落实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政策,满足企业群众的切实需求。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业务沟通和会商机制及风险防范机制,保障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顺利开展,为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关于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模式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69号)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分行
国家金融管理总局 枣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枣庄监管分局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