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不动产登记黑名单制度
发布日期: 2021-12-07

枣不动产〔202115

枣庄市不动产登记黑名单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加快推进枣庄市不动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不动产行业行为,及时有效惩戒失信主体,促进不动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申请人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签署不动产登记承诺书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

2、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3、冒名顶替他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4、办理转移登记时因税、费、出让金等未缴纳或足额缴纳,不动产登记机构通知其限期缴纳拒不配合履行义务;

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文件报不动产登记机构;

6、严重违反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办事程序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认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当事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需要纳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的,应当在初步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履行告知和公示程序,向惩戒对象送达《不动产登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黑名单告知书》,告知惩戒对象拟进行拉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黑名单相关信息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门户网站上公示,报送市发改部门按程序纳入联合惩戒。

三、信用修复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惩戒对象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主动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相关身份材料、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等提请信用修复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认定信用修复完成情况,经发改等部门核实,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作出解除纳入黑名单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驳回申请书面决定并告知惩戒对象:

1、办理转移登记时,足额缴纳税、费、出让金及滞纳金等;

2、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所需文件,或申办完善项目产权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

3、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冒名顶替他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主动改正错误,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取得受害人原谅的。

枣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1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