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涉税政策汇总 | |||
(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详情可拨打12366咨询) | |||
房产类型 |
交易业务 |
税种 |
相关政策和税率 |
新建商品房 |
个人购买住房 |
契税 |
家庭(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1% |
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以上),1.5% | |||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1% | |||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方米以上),2% | |||
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3% | |||
印花税 |
暂免征收。 | ||
个人购买非住房 |
契税 |
3% | |
印花税 |
税率0.5‰。合同签订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企业购买房产 |
契税 |
3% | |
印花税 |
税率0.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同签订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存量房买卖 |
个人销售住房 |
增值税 |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区税率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教育费附加 |
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个人所得税 |
(1)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税率20%。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 ||
土地增值税 |
暂免征收。 | ||
印花税 |
暂免征收。 | ||
个人购买住房 |
契税 |
家庭(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1% | |
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以上),1.5% | |||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1% | |||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方米以上),2% | |||
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3% | |||
印花税 |
暂免征收。 | ||
个人销售非住房 |
增值税 |
(1)核定征收,征收率5%。 (2)差额征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购置原价)/(1+5%)*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区税率7% | ||
教育费附加 |
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2% | ||
个人所得税 |
(1)核定征收,征收率2%。 (2)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税率20%。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 ||
土地增值税 |
1. 计算征收。依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2. 核定征收。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5%。 | ||
印花税 |
税率0.5‰。合同签订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个人购买非住房 |
契税 |
3% | |
印花税 |
税率0.5‰。合同签订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企业销售存量房 |
增值税 |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区税率7%,平阴县和商河县税率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教育费附加 |
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企业所得税 |
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计算缴纳。 | ||
土地增值税 |
1.计算征收。依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 ||
印花税 |
税率0.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同签订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企业购买存量房 |
契税 |
3% | |
印花税 |
税率0.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同签订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赠与方) |
增值税 |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免征增值税。其他情形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
印花税 |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税率计征印花税,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评估价格。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同签订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土地增值税 |
1.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
个人所得税 |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受赠方) |
契税 |
3% | |
印花税 |
税率0.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同签订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 ||
个人所得税 |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受赠,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房屋继承 |
继承人 |
契税 |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属于遗赠,应征收契税。 |
个人所得税 |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印花税 |
税率0.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同签订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