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公示
发布日期: 2021-11-05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公示

序号

收费项目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适用情形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收费主体

1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

80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人自行协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5、《关于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枣自资规字【2021】126号)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2

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

550元

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首次、转移登记

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移登记

地役权首次、转移登记

抵押权首次、转移登记

3

不动产登记费(减半收取)

住宅:40元;非住宅:275元

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4

不动产登记费(免收)

免收(含第一本证书工本费)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小微企业申请免缴的需提供承诺书,个体工商户直接免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和社会简易低风险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5

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不收费

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取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为零(含证书工本费)

6

不动产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不收取登记费)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说明

1、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
2、已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3、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抵押物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按照550元/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