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5-03-27

1.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2.负责土地安全利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3.负责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对超层越界开采、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资源枯竭的矿井关闭是否到位进行监督和指导,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越界采矿等活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抓好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

4.严格“两高”项目用地报批。对报件中出现的疑似“两高”工业项目,要求区(市)发改部门出具不属于两高项目的证明;对属于“两高”项目的用地报批,须市发改委出具同意该项目建设的意见;凡涉及新建煤电(或炼化、钢铁、焦化、水泥)项目的,须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

5.负责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严格按照《关于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严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的地块”的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准入关,符合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要求后才可进入供地程序。

6.负责指导全市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指导市级以上公益林划定和管理。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监督全市湿地开发利用。

7.负责指导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及保护修复。指导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8.负责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