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4〕96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管理,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制定了《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22日
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
乙级资质认定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二、适用范围
山东省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包括新申请和延续,以及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注销等事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四、受理机构
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由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
五、申请条件
(一)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乙级资质的申报条件为: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2人。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认定要求详见附件2)
3.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少于3人。
4.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规划师可以聘用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但不能超过1人。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全部为本单位专职人员。
5.有 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或违反 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要求的。
六、申请材料
(一)新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1.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申请表(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ghbzdw.mnr.gov.cn,填写完成信息后下载签章扫描):
2.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详见附件 1);
3.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报前连续3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退休证等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单位与当前供职单位所在城市不一致的需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电话,并加盖原单位公章;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应提供退休证明);
6.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等办公场所证明,单位有关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经营等管理制度,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二)乙级资质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办理,除上述新设立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近三年主要规划业绩,且不少于3项,包括:
(1)业务范围内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
(2)业务范围内的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包括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3)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
(4)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报告的编制;
(5)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设;
(6)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
(7)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课题及项目。
2.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涉及名称、地址、法人的变更以及合并分立改制的申请材料目录
1.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涉及名称、法人、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4)其他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2.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
(1)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单位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说明;
(3)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东变更等事项的决议。
(4)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
七、办理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申报单位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ghbzdw.mnr.gov.cn)填报申请资料:上传签章后的申请表、告知承诺书原件及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申报申请。
(二)办理审批。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确认受理后1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申请人需按要求将补正材料补齐并提交。
(三)公示公告。乙级资质通过认定后,审批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网站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八、办理方式
全流程在线申请、审批,登录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ghbzdw.mnr.gov.cn 提交材料。
九、其他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施行之前,我省核发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将统一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需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重新核定。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核发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承诺书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细则
附件 1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
乙级资质认定承诺书
申请人名称(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本单位已知晓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具备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接受后续监督检查;
三、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单位真实的意思表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细则
一、关于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一)中、高级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相当于高级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相当于中级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
1.具有城市规划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2.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城市(镇)规划、城乡规划、城市设计、规划设计、城市与区域规划、规划管理。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城乡规划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大学专科为毕业证书),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城市与区域规划、资源环境管理、城乡规划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等。
4.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有此证书视同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二)中、高级土地规划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相当于高级土地规划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相当于中级土地规划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1.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土地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土地规划与利用、国土资源管理、土地经济(研究)。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大学专科为毕业证书),主要包括专业名称含有土地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土地科学与技术、土地规划与利用或国土资源管理。
(三)选择方向进行认定的情形
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符合以下情况的,申报单位可以在中高级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和土地规划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择一个方向申报。
1.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国土空间规划。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历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为国土空间规划。
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为国土工程、国土、国土空间规划工程的,根据职称评审表主要业绩内容确定方向。
二、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一)高级道路交通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道桥、交通规划、交通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城市交通公路与城市道路、交通运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为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二)高级给排水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给排水、市政工程(给排水)、环境工程、水利规划设计、水文水利工程;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为注册给排水工程师。
(三)高级建筑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建筑、建筑学、建筑设计;高级建筑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为二级注册建筑师。
(四)高级电力电信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电气、电力、通信、市政规划设计;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为注册电气工程师。
(五)高级燃气热力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能源开发与利用、供热、制冷、燃气。
(六)高级地理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地理相关专业学历证书,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经济地理、地理科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七)高级风景园林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园林景观设计、风景园林、园林绿化、园林。
(八)高级生态环境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生态环境、环境工程、环境保护、土地整治、国土(综
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九) 高级经济专业人员:高级经济师;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土地登记代理人或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自然资源经济研究。
(十)高级地理信息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系统。
(十一)高级海洋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政策与规划研究、海洋调查与监测、海域海岛管理、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预报观测与防灾减灾。
(十二)高级测绘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国土调查与监测;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为注册测绘师,
(十三)高级林草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林业(林草)工程、林草资源调查监测、林草规划设计、自然保护地、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草原保护、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林草专项工程规划设计、林草资源保护与利用。
(十四)高级地质相关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职称证专业为水工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岩土工程勘查与治理、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地球化学勘查、旅游地学与规划工程、物化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