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日期: 2019-12-17

 

枣拟征公告字〔2019〕50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为提供薛城区2019年建设用地实施方案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枣庄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种庄村、沙沟镇殷庄村、巨山街道徐沃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种庄村、殷庄村、徐沃村;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枣庄市薛城区巨山街道西巨山村境内;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西巨山村;用途:道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枣庄市薛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为Ⅱ级,每亩补偿6.4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号)及薛城区人民政府执行的清地补偿政策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薛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薛城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薛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8日由枣庄市薛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枣庄市薛城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由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孙              联系电话:0632- 4484025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