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代拟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0-11-20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4号)及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承接、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省政府承接国务院授权农转用审批权,将省政府用地审批权授权和委托市政府实施,即我市高新区范围内用地全部报省政府审批,市中区、薛城区、峄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用地需报省政府审批,以上三区中心城区范围外用地及山亭区、台儿庄区、滕州市范围内农用地转用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审批,符合土地征收条件的同步委托市政府审批。市域范围内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需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各市政府要研究制定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具体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及《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承接、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11号)文件要求,我局代市政府办公室起草了《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代拟稿)》(下称方案代拟稿),现将方案代拟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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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联系人:付可;联系电话:0632-328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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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邮寄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3699号, 邮编277800。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