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审查 服务指南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
一、事项名称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审查(3704000102017)
二、法律依据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05年5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将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航空遥感或摄影单位的测绘资格;
(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覆盖地区没有现有能够满足要求的测绘航空摄影或者遥感成果;
(三)提供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协议或合同;
四、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2份(申请人填写)。内容包括:遥感、航摄目的及用途,遥感、航摄地理坐标及面积,航高、摄影比例尺及焦距,飞机类型及停机机场;
(二)进行航空遥感或摄影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国家测绘局、省国土厅);
(三)附摄区范围图(比例尺:1∶1万-1∶5万)2份。(测绘资质单位测绘);
(四)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方案;
(五)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从互联网山东政务服务网(枣庄)(http://zzzwfw.sd.gov.sn/zz/)服务平台或到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资项目区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三)查询: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查询事项办理进程情况。电话3168609,3316023;
(四)办结:事项办理完毕后,通知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发证窗口领取批准文件或按约定邮寄。
六、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七、承诺期限
16个工作日
八、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服务电话
办理窗口:3168609
监督投诉电话:3168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