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查
服务指南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查(3704000102018)。
二、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占用土地八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请条件
(一)用地位置在枣庄市管辖范围内;
(二)符合城市乡村(镇)建设规划;
(三)使用土地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
四、申请材料
(一)所在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二)收回国有未利用地使用权方案
(三)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和测量技术报告;
(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六)拟收回国有未利用地公告;
(七)听证材料;
(八)土地利用分布图;
(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十)涉及违法用地的附违法用地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从互联网山东政务服务网(枣庄)(http://zzzwfw.sd.gov.sn/zz/)服务平台或到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资项目区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三)查询: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查询事项办理进程情况。电话3168607,3319030;
(四)办结:事项办理完毕后,通知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发证窗口领取批准文件或按约定邮寄。
六、法定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
十六个工作日。
八、发放证件及有效期
收回国有未利用地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批准文件,有效期:长期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电话:
办理窗口:0632—3168607
监督投诉:0632—3168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