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测绘项目登记
二、办理依据
《测绘法》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山东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测绘项目施测前,必须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第三条规定:测绘项目登记实行分级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项目登记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属于省国土资源厅直接管理的登记工作;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登记工作。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四、办理条件
(一)项目作业区域在枣庄市管辖范围内;
(二)登记主体具备符合《山东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专业标准》规定的项目作业限额的测绘资质证书;
(三)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在施测前申请登记;
(四)项目符合以下测绘项目登记目录范围:
1、外市持有《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独立或与市内测绘单位合作在我省承担的测绘项目;
2、跨区(市)行政区域施测的测绘项目;
3、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界线测绘项目;
4、四等以下天文、三角、导线、基线、水平等大地测量项目;
5、布设控制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下的三等(含C级GPS控制网 )和所有四等(含D级以下GPS控制网 )以下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6、区(市)级以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
7、下列比例尺、面积的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等测绘项目:
(1)1:500比例尺测绘专案
(2)1:1000比例尺测绘专案
(3)1:2000比例尺测绘专案
(4)1:5000比例尺、测绘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下测绘项目
(5)小于1:10000比例尺,300平方公里以下测绘项目
(6)工程测量项目:建筑、市政、水利、矿山等工程建设前的现状测量、工程竣工测量,地下管线的探测。
五、申请材料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时,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材料,并填写《测绘项目登记表》(一式两份)。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查验原件);
(二)委托双方签定的测绘项目合同或协议(查验原件);
(三)《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留存原件一份);
(四)参与该测绘项目测绘作业人员名单(正式在职人员应附《测绘作业证》)(查验原件)。
六、基本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二)核查:4个工作日内审核人对材料内容进行核查;
(三)审批:4个工作日内由单位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批;
(四)办结:4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后的测绘项目登记表由大厅窗口发放申请人,数据归档。并将登记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枣庄市国土资源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枣庄市薛城区民生路366号)
(二)电话咨询:0632-3168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