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宪武、韩芹 因保管不善将枣房权证薛房字第F0483977号,枣房薛房共字第625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宪武、韩芹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