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枣庄市国家安全局)
发布日期: 2026-02-03

枣庄市国家安全局因保管不善,将枣土国用(2007)第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不补证)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枣庄市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中心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