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敏因保管不善,将枣房预薛城字第5021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不补证)
特此声明。
声明人:于敏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