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启龙因保管不善,将产权证号:枣房枣共字第2591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启龙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