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张延荣因保管不善,将枣房权证薛城字第388710号、枣房权证薛城字第388711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鹏、张延荣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