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苏志有、王立娥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号:鲁(2021)枣庄市不动产权第1011137号不动产权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苏志有、王立娥
2025年7月16日